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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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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泉医专〔2023〕2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22日         

      附件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章程序言修改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泉州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医学高等院校。前身为创办于1934年的惠世高级护校,1958年升格为泉州大学医学院,1960年调整为泉州医学专科学校,1963年改为晋江地区卫生学校,1986年随地改市又更名为泉州卫生学校,1993年被省政府批准为我省首批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2000年5月被国家教育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水平评估获优秀等级,2009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通过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验收;2015年通过高等职业院校第二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20年成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2021年获批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A类立项建设单位。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志诚业精、尚德崇医、技以载道、济世惠民’的办学理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面向基层、面向社会,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服务好’的技术技能人才,力争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水平的高职医学院校,为实现应用型本科医学院校目标而奋斗。”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译名为Quanzhou Medical College,简称泉州医高专。 

      学校网址:www.qzmc.edu.cn。学校邮编:362000。 

      学校办学地点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设立校区及调整校址。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培养面向基层从事医药卫生保健工作的高等专科学历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区域卫生事业发展。”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附属医院与学校统筹协调建设与发展。学校积极发展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是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医学高等院校。泉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实际,支持和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以培养医药卫生人才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学校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教育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报审批机关核定。”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以临床医学类、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类、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等为专业主体;根据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产业升级转型需求,依法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建设专业群,拓展健康产业相关专业。”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将第五项修改为:“(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医护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将第九项修改为:“(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将第十项修改为:“(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会议是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涉题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组成。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各部、处、室的主要领导和各院、部党组织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生工作中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监察、调查研究等作用;统一对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研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与省内外各大医院、各专业对接的行业、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推进校企深度合作,持续开展合作项目的校企共建平台。委员会由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及院、行、企专家组成,致力于推进学校与院、行、企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实现校企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享、基地共用,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生发展,打造产学一体、产教融合的校企命运共同体。”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组建学校聘任委员会、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学科评议组、院部考核推荐组四级机构,按照“条件自设、程序优化、过程公开”的原则,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内,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校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附属医院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重要机构。附属医院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两类。 

      (一)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二)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直属附属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等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 

      (三)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医院纪委接受学校纪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 

      (四)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医院和学校达成合作意向,按有关程序审批产生。 

      (五)附属医院面向社会开展医疗、预防、康复等服务工作;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承担临床课程教学和阶段见习工作;开展科研工作;参与学科建设;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院、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致力于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十五、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引进资金和项目。 

      学校制定社会捐赠工作实施细则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学校专户。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学校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十八、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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