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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高教厅关于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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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高教厅关于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转发省高教厅关于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高教厅《关于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和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设置和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鼓励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学校的条件

      (一)有专职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

      学校应有专职校级领导不少于2人,并要有5年以上中专教育工作和管理经历、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熟悉学校各教学环节与教学管理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一人担任。要设立精干的教学、行政、学生、后勤等办事管理机构,各机构负责人均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思想好,熟悉业务。

      (二)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要配备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一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2人,每门专业基础课至少配备一名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应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且在校工作合同期限须在3年以上。

      学校可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门人才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在校工作合同期限须在1年以上。

      每所独立设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至少有20名专任教师。

      (三)有校舍和运动场地

      应有不少于15亩的校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相对集中的固定校舍。有学校必备的教室、图书室、实验室(含语音室、计算机室)、学生宿舍、食堂等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运动场地。要求生均占有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校舍不得用简易建筑物或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合用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租借的校园也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所租用的土地、用房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10年以上;不得租、借中、小学校舍。

      (四)有教学实验设备及经常费用来源

      要按所设专业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专业图书资料,理工类学校不少于2万册,文、法、财经类学校不少于3万册;实验开出率应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办学经常费用有稳定的来源。

      (五)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具备连续招生的能力,各类在校生规模应达到400人以上。学校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人才的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专业,开设的专业数不少于2个。

      二、设置学校的申批程序

      (一)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筹办的最长期限为3年,具有现成办学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设置学校。筹办阶段的学校无发放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二)筹办或设置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申办者按属地管辖范围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建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建校具体方案(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基本办学条件、办学规模、专业设置、中近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措施);学校基建经费和办学经常费用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基建立项文件;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校产(规模、所有权)情况;其他有关文件。

      (三)为保证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的连续性和提高对意外事件的抗拒力,申办设置学校的须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上存30万元人民币的“办学保证金"。“办学保证金"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遇到难以继续办学的困难时,用作妥善处理学生与教师等遗留问题。

      “办学保证金(包括利息)”满20年,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计论证后,清还给学校用作改善办学条件专款使用。

      (四)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办学申请报告及材料后,应按《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五条,组织包括有拟建学校所在地的计划、财政和国土规划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所在地中专以上学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拟建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报送以下材料:

      1.专家组论证意见书;

      2.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审批表;

      3.申报者报送的材料。

      以上有关材料均按《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粤高教规〔1995〕86号)的统一要求、规格(一式五份)上报,申报材料不全或不按程序申报,省高教厅不受理。

      省高教厅每年办理新校设置工作截止期限为11月30日,逾期不办理。在审批期限内批准设置的学校可安排次年的招生计划。

      三、学校的管理

      (一)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中等专业教育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任免校长需报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任职条件,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任职资格。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须签定聘用合同,如聘用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正在学校供职的人员,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方可聘用。

      (三)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均纳入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管理范畴;招生对象以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为主。

      (四)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参照公立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确定,具体收费额商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监督。

      (五)省高教厅(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办校有首届毕业生的学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第二年暂停招生。连续两年不合格,则撤销学校的建制。

      (六)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要按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87教审字008号)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年度财务报表。

      (七)为使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名规范化,单位办的称“民办XXX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公民个人办的称“私立XXX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更改校名、撤销、合并等,均按设置学校的程序与规定办理。

      (八)停办的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要按“资”与“债”的情况作如下处理:学校资产大于债项的,除将办学单位、个人投入的财产返回原办学单位、个人外,其结余部分(包括资金、物资、办学场所等),均移交给当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支持其他同等层次学校的办学;资不抵债的,由办学单位、个人承担清还所欠债项。

      (九)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省高教厅批准予以撤销。

      1.违反国家办学标准规定;

      2.乱招生、乱发文凭;

      3.教学质量严重低下;

      4.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5.不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87教审字008号),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十)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财产归学校所有,办学收入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进一步发展。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十一)民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学校应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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