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杨帆:心灵疗愈类培训机构的刑事风险
原创 杨帆 蓟门决策Forum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委
碰巧,笔者最近在浙江金华参与了几起传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类型基本一致,办着办着,自己对传销犯罪中所要求的“骗取财物”也混乱了,思量好久也有几句感慨不吐不快。这几起案件处理的都是市场上做心灵疗愈类课程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为吸引学员加入、扩大课程影响,都会设计以一些“团队计酬”为基础的一级或二级返利制度,每个学员推荐新学员参加培训,都能享受新学员购买课程金额5%到30%不等的返利,这可能涉嫌传销行政违法。
无形商品或服务应如何评判其价值
对于无形的商品,比如课程或服务,应该由谁来评判它的价值呢?我前两天带孩子去医院找医生开单子做个化验检查,为了少排队,就挂了个专家号,人民币300元,而普通号只要50元。不同的少儿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根据其品牌、师资力量和课程内容等因素定价,价格差距极大。而一些电影票、演出门票等文化娱乐消费的价格通常根据市场需求和活动的受欢迎程度而变化。多数无形的商品或服务,收费标准是市场调节机制形成的结果,最终收费是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服务的价格是否与价值相符由接受服务的客户来评判。
而一些从事心灵疗愈类课程的培训机构被指控虚构、夸大课程效果,通过“高价课费”骗取学员财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指控逻辑是认为培训的课程是“幌子”、是“道具”,本身没有价值和意义,培训机构是靠不断拉人头返利,吸引更多的人来听这些课牟取非法利益。问题在于,一个课程,没有任何价值,推荐返利层级也只在两级以内,无法形成层层盘剥的金字塔结构,又如何能够不断吸引人加入来听课呢?所以如果指控只是止步于此,其论证逻辑是不通的。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些打击“精神传销”的政策精神,指出“精神传销”是通过洗脑的精神控制方式,使得学员获得巨大的精神满足,把发展学员作为生命中最重要的目标,一旦不能成功发展下线,就会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通过洗脑的方式让学员把发展下线作为人生目标是“精神传销”区别于普通传销的最重要特征。中央的文件也强调要将正常、合法的心理辅导、能力训练、素质提升等培训活动以及单纯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培训活动与“精神传销”有害培训区别开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欺诈行为的惩治边界
然而,中央的上述要求也是实践中的最大痛点,正常的心灵疗愈类培训课程和“精神传销”的边界应该在哪里?一些地方超越管辖实施远洋捕捞,使得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的刑事责任风险。面对压力巨大的现代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许多人需要心灵抚慰和生活信念,这使得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空间。一些心灵疗愈类培训课程杂糅心理学、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成功学这种流行文化,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唯心主义色彩,让受众对未来、对成功、对自己重拾希望和信念,这里确有主观性和盲目性的成分,在有些人看来,这显然有欺诈的成分。
一些心灵疗愈类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夸大课程效果,迎合人们对于健康、财富和成功的渴望,编织属于成年人的童话故事。你可以说这个故事是虚假的,但当事人从虚假故事中获得的情感体验,却可能是真实的,当事人从中获得了真实的安慰、关怀、快乐、满足、目标、价值、意义等等。理性很重要,但感性层面的直觉、本能、情感与信念,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套讲述和编造故事的能力,对于人类同样重要。网络游戏、嗜烟酗酒、节日消费狂欢,生活中的精神鸦片随处可见,每个人都会找到自己纾解压力的方式、追寻自己的人生价值、编织自己的意义之网。我认为无论国家、还是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权力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轻易地去控诉网络游戏商、烟酒销售商、网络电商对他人实施精神控制,骗取他人钱财。本质上,这些社会消费行为都是自甘风险的自愿行为,除非此类商业模式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整体利益,或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否则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是犯罪。
罗翔教授在他的文章里还提到家长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区别,提出了民众有没有犯傻的权利这一重要问题。对此,我想似乎还有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谁来评判一个人是不是犯傻,他是为什么犯傻。要知道,有时候人们会选择轻信和支持一些错误的(准确的讲,是不那么主流的)信念,常常并不是因为他们愚昧无知,而是他们确实可能在这种信念当中获得了安慰,减轻了焦虑,振奋了精神,甚至是感受到了某种归属。
对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的规制
应回归法律本身
原标题:《评论|杨帆:心灵疗愈类培训机构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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