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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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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吉政文〔2013〕8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2013603;同时撤销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财经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吉林财经大学与长春市文教锅炉厂认真履行签订的《关于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后的过渡期协议书》,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吉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长春财经学院章程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长春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依法规范学院管理,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长春财经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为Changchun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三条学院地址: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督导专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及定位

      第六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式办学,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办学定位: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学科、打造特色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建设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管理规范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条办学规模:学院发展规模在10000人左右。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学院以经济类、管理类学科为主,适度发展文学类、法学类、工学类学科。

      第十二条学院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增加办学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举办者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出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4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4年,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变更、连任或提前解任由董事长提名,举办者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职工薪酬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学院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会议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1/3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董事会1/2以上成员的同意。但是讨论的事项包括第二十条(一)、(二)、(三)、(五)、(八)、(九)款时,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为群众服务意识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求真务实;

      (三)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协作意识强,组织能力强,善于团结同志;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相关专业学科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工作实绩突出;

      (六)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

      (二)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十一)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十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三)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副院长是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院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的审批、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添置与管理等项工作;

      (二)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督促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推进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严格管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落实安全责任制,创建平安校园;

      (五)院长外出期间或遇特殊情况,受院长委托,代理院长主持工作;

      (六)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学院坚持院长办公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和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领导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十一)党委每5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同时要考虑代表的职称、年龄、性别等的平衡性。教职工代表人数按本院教职工总人数的30~50%确定,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罢免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须由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董事会、党、政、工领导或1/3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学院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条教职工的录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可根据《教师法》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一)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开展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九)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四条学院保障教师、职员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评定职务等权利。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为宗旨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凡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受转入学院的学生,即获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各种能力,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院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奖励规定,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有关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教务处和学生处长、相关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院为毕业、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六十四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五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学院专任教师总数应使师生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第六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

      第六十七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八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管理干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过程、质量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搞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

      第七十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7.28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2.6亿元。

      学院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三)办学积累;(四)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做到专款专用;(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四条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学生事务,招生宣传,备用发展基金等。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五条学院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第七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一)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二)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学院董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十九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学院变更地址,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四条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学院终止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办学许可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七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学院章程;

      (二)推选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权利。

      第八十八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逐年加大对学院的投入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学院存续期间,不抽逃办学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

      (三)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增加或减少投资;

      (三)举办者变更;

      (四)学院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章程进行修改。第九十条本章程的修改意见由学院提出。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董事会批准、然后召开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核准公示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学院的校训是:博学厚德,自强不息。

      第九十二条学院的校歌《长春财经学院之歌》。

      第九十三条学院确定每年9月15日为校庆日。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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